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强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近日,四川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农村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并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2023年立项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及重点研发项目。
二、评估依据(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川科政〔2024〕3号);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
(四)《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川财教〔2019〕28号);
(五)《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
(六)《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升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科资〔2019〕3号);
(七)《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川科规〔2020〕2号);
(八)项目任务合同书等。
三、评估方式根据项目执行期和财政资金情况,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结合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检查或四川省科技厅评估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
在执行期过半后,所有项目单位根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进行自查,按照对应模板形成自查报告,如实填写全部附表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及财务佐证材料,相关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检查评估单位。
(二)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检查
执行期两年或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形成检查报告。检查使用的专家评分表可参照附件4、附件5。
有自主验收权的高等学校负责检查本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其他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管理的项目也可委托项目所属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检查,推荐单位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四川省科技厅评估
四、进度安排根据项目执行期,农村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检查执行期两年、至2024年1月执行期过半的项目,第二阶段检查执行期三年、至2024年7月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具体如下:
(一)第一阶段(执行期2年项目):2024年4月-5月。
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于5月8日前完成自查。自查结束后,由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承担单位有自主验收权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检查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省级科研院所负责检查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以上检查报告请于5月28日前报送至四川省科技厅农环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二)第二阶段(执行期3年项目):2024年8月-9月。
1.立项经费100万元以下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于8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查结束后,由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中央在川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承担单位有自主验收权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委托检查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省级科研院所负责检查工作并形成检查报告。以上检查报告请于9月20日前报送至四川省科技厅农环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2.立项经费100万以上的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于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四川省科技厅农环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自查报告电子版及汇报PPT发送至指定邮箱(1679921864@),同时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自查报告在线提交。四川省科技厅拟于9月30日前召开集中会议进行中期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一)中期评估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川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督促项目整改;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查与指导,送相关材料,及时完成整改。
(二)对组织不力、不配合中期评估的项目单位,四川省科技厅将依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检查报告应能反映项目实施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有重告。通知中已明确时间节点,送相关材料,配合完成中期评估工作。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
四川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曾圣丰
杨柳
冯文帅
四川省科技厅农环处郑首航
刘前程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708室;
邮编:610041
邮箱:1679921864@